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国民办教育自筹经费,自建校舍,自聘教师,弥补了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减轻了国家的负担,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对确保学生上好学功不可没。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应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即赋予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一样的法律地位,保障其与公办学校同等权利,推动公办、民办教育齐头并进,和谐发展。国家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等举措,只是赋予民办学校国民待遇的第一步。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的要求,今后几年还有许多路要走。
首先是市场准入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又要求民办学校承担企业的责任。名与实不符,权与责不对等。从行政许可看,办学条件过于苛刻,与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不合拍,应降低现行办学门槛,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和各类办学主体兴办教育。同时加大教育开放力度,引进国外名校落地自主或合作办学,实现教育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
其次是教师权益保障问题。由于身份不同,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在工资、医疗、养老、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不同待遇,“同工不同酬”大量存在。许多民办学校的教师缺乏职业的荣誉感、安全感和归宿感。此次国家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等费用后,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校的资金压力,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民办学校按照法律要求和经营实际提高教师待遇,缩短其与公办学校教师的差距。教育人事部门应关注民办学校教师的发展诉求,在职称评定、培养培训等方面向民办学校教师倾斜,保障其平等的发展权利和职业上升空间。
最后是办学评价问题。民办义务教育总体评价应符合国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理应做好办学管理与质量监控,但也应该充分尊重民办教育的特点、规律,将办学的评价权力交给学生家长或第三方评价机构。民办学校自身也应结合生源实际,在办学上追求品位、质量与个性,充分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教育需求。说白了,对待民办学校,权利上国家政策要兜底,发展上民办学校自身要冒尖,只有办出特色与品牌,民办教育才能生存和发展下去。
为民办教育落实同等“国民待遇”是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繁荣的重要利好政策。今后还要深入推进,持续发力,进一步释放与激发民办教育的活力,为推动教育事业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
延伸阅读:
相关热词搜索:民办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