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虐童案作出二审宣判,认定上诉人李征琴在实际监护施某的过程中,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在管教过程中采用抽打的不当方式,造成施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维持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征琴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判决(11月21日《法制日报》)。
“虎妈”“虎爸”虐待、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但类似南京虐童案被媒体持续关注,加害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毕竟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以及传统的某些落后家庭理念与现代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观念存在冲突,故南京虐童案终审宣判被告人有罪具有警示意义。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须妥善处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扶养权与合法监护的关系,通过制裁不当监护行为的生动案例加以合理引导,以引起社会各界对未成人权益保护的持续关注。总体来看,全面实施未成年人监护国家干预制度仍然任重而道远。
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受到法律限制,公权力介入体现国家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对其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该项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边界,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检察机关在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可以代为告诉的情形,体现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态度,以充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1月1日起,多部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正式实施,其中规定有性侵害、出卖、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以及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七种严重情形的监护人,将被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今年2月,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由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曾遭亲生父亲性侵的11岁孩子小玲,其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国家干预制度设计。虐待、侵犯未成年的合法利益和不尽抚养义务均是典型的不当监护行为。现实生活中发现和核实不当监护行为存在困境,特别应当重视完善监督报告制度,完善监护监督、报告、变更等方面的反应机制。明确监督的主体不仅包括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未成年人监护侵害都有监督和投诉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进行调查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后续处理程序,如给予未成年人临时的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等,涉及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涉及监护权撤销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与未成年人接触较多的医生、教师等人群实行强制报告制度。当实行强制报告制度的特定主体,发现有虐待、家庭暴力、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义务及时向有关监督机关报告。
司法处置监护人不当监护,关键在最大限度维护被监护未成年人利益。针对家庭暴力、遗弃、虐待、性侵等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必要时撤销其监护资格,并选定适格的继任监护人。针对监护人缺失的情况,如弃婴、流浪儿童,国家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以承担监护职责,并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和定期评估。针对留守儿童、单亲家庭、低收入家庭、监护人身患疾病等监护人监护能力存在瑕疵的情况,在专门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进行调查了解后,由国家提供物质帮助和资金支持,在未成年人就医、入学、生活等方面,为临时监护、医疗救治、教育等提供适当帮助,确保未成年人在营养、教育、住房等方面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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