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明确,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等多种途径和方式。
宁夏规定,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含教学点)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评选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须有2所及以上学校工作经历,或在农村(薄弱)学校有连续6年及以上工作经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支)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将作为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职称)和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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