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增强学生体质、实现教育目的的角度看,我完全理解当地教育部门的做法。有了好的体质,学生才能身心健康地成长,但是要求父母陪孩子进行体育锻炼,则十分不妥。
督促学校加强学生的体育锻炼,增强学生体质,本应是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责任。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管理部门,有权依据法律监管学校的体育活动,也有责任和义务提出指导意见。
需要明确的是,对学生实施具体教育活动的主体是学校和教师。这一点,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按照这一规定,学生体育的实施主体也是学校和教师,而非家庭。因此,基层教育部门有权给学校就如何搞好体育工作“布置作业”,但无权给学生家长“布置作业”。
在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新历史条件下,我们要认识到,基层教育部门的行政权力是有明确边界的。基层教育部门可以从家校合作的角度给家长提出建议,帮助家长有效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但无权要求他们做什么。
基层教育部门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应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中“各地要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的要求,严格督促学校和教师充分发挥体育教学的主体作用。这恐怕才是解决学生体质问题的关键所在。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