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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打破“铁饭碗”

发布时间:2015-03-15 01: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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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亮点解读——

事业单位打破“铁饭碗”

事业单位与单位人员定义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
 


■本报记者毕春华摄 自7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实施,这就意味着中国事业单位职工的“铁饭碗”正式被“合同制”取代。据悉,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11万个,事业编制3000余万人,《条例》的实施意味着这3000多万事业单位职工会受到影响。

   据了解,《条例》除了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做出了多项规定(如新招聘人员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的解除等方面)外,还确立了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变化颇多。

   ■亮点1: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须建争议处理机制

   《条例》原文: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案例回顾:刘某是某事业单位的职工,2010年6月,刘某向单位递交了辞呈。但是,该单位以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不允许刘某辞职。在和单位多次沟通无果后,刘某把单位负责人起诉到法院。

   《条例》解读: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标志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作为平等主体发生的争议,与劳动争议性质相同,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据此,条例原则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尽管要求事业单位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呼声早就有,但是因为事业单位的职工等于捧着‘铁饭碗’,除非犯有重大过错,一般单位不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几乎没有人事争议的存在。”对此,石家庄市新华区人社局劳动科科长张爱军表示,《条例》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要订立聘用合同,且明确了合同的期限,这就意味着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面临合同的履行,以及在解除人事关系中发生的一些争议。这也就促使事业单位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有利于把员工和单位的矛盾在内部进行化解,避免纠纷一产生就立刻走上仲裁或司法程序,避免矛盾的激化。”


 ■亮点2:

   事业单位应公开招聘

   竞聘上岗

   《条例》原文: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制定公开招聘方案……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制定竞聘上岗方案……办理聘任手续。

   案例回顾:2010年4月,三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所属的两家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8名本系统工作人员的亲属参加了考试,更难以让人置信的是,该市社保局某领导之女,居然在考前就已经获知了试题的答案。同年11月,福建省屏南县财政局下属收费票据管理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名。按照该局所规定的招聘条件,只有宁德市某市领导之女一人符合。

   《条例》解读:“《条例》健全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中的两大基本制度,即岗位管理制度和人事聘用制度,从而实现从固定用人到聘任用人的转变、从身份管理到合同管理的转变,进而开启了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上的转换。”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李胜虎律师表示,《条例》对岗位的类别、等级和设置程序进行了基础性的约束,为事业单位推行科学的管理制度奠定了基础,避免了人为因素的过多干预。

   但是,李胜虎律师认为,事业单位涉及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行业差异明显、人员构成多样,这些特点决定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必将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条例》毕竟只是人事制度的基础性指导文件,接下来,各地各部门将根据《条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法规体系,研究制定竞聘上岗、考核、培训、奖励、申诉、交流、退休、人事监管等单项配套规章系列配套法规和细化,避免出现“假借公开招聘之名,行徇私舞弊之实”。

   ■亮点3:

   签订聘用合同

   打破事业单位“铁饭碗”

   《条例》原文: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案例回顾:刘某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但属于“非在编人员”。刘某坦承,“非在编人员”和“在编人员”在工资待遇、奖金福利等方面的待遇都有很大的区别。虽然干着同样的工作,可是却遭受差别对待,这让刘某感到很不平衡。

   《条例》解读:李胜虎律师认为,《条例》把事业单位与单位人员定义为“合同关系”,打破终身制,通过岗位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包括聘用合同、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标,进一步搞活用人制度,从而改变以往因人设事、因人设岗等弊端。


■亮点4:

   事业单位医疗

   和养老保险需改革

   《条例》原文: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案例回顾:“工作一辈子,就指着退休金过活了。可是我们企退人员和人家事业单位退休的,领取的退休金金额相差不少。”退休职工王某告诉记者,退休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存比例就高于企业,而退休之后,事业单位退休员工领到的退休金也高于企退人员。“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为什么体现在收入方面就差距这么大呢?”王某有些疑惑。

   《条例》解读:李胜虎律师表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是养老保险改革。国务院早在2008年就出台方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等五省市试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但6年来,除广东有所突破,其他地区都没有实质进展。对此,李胜虎律师认为,《条例》虽然规定了“事业单位及人员依法参加社保”,但对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基本权利、义务含糊其辞,只是简单地叙述了原则,因此,要想在事业单位保险改革方面有实质性突破,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条例》的相应内容。

   ■本报记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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