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河南近日下发《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重点组织优秀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不断提高师资配置效益。
《意见》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在现所在学校连续任教6年及以上者均应交流轮岗;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满两届或6年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轮岗比例不低于符合轮岗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20%。
根据《意见》,交流工作可采取指导性交流、校际协作交流、城乡挂职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城乡挂职交流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其他形式的则一般教师不少于3年、校长不少于一届。
为了提高交流实效,《意见》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与交流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和激励机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在任职和参加各项评优评先活动时,有异校交流工作经历和业绩优先考虑。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须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对城乡之间或跨区域交流的校长、教师,在学校制定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时,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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