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多年前,笔者所在地有两名男童到河边玩耍,一个6岁,一个8岁。8岁的男孩掉进了河里,6岁的男孩去救8岁的男孩,两个人都溺水而亡。不过,有人把这起悲剧变成了“喜剧”。经过层层申报,救人的男孩被评为“见义勇为小英雄”,媒体还大张旗鼓地报道。
对救人遇难的小男孩予以褒扬是应该的,对其家人予以救助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是,为何要授予一个6岁的孩子“英雄”称号?这种导向可能弊大于利。笔者想起一则广受质疑的公益广告。动画片中,一群小动物手拉手跳进河里救人,这难道是正确的做法吗?很多惨痛的事例表明,手拉手下河救人,不仅救不了别人,还很可能让救人者身处险境,甚至为了救一个人而搭上好几条性命。我们不反对向孩子传播见义勇为的精神,但更重要的是让尚且年幼的孩子们知道如何保护自己,以及如何救人的方法。比如,可以利用附近的物品,或是向附近的大人求助。前不久,为了加强校园安全工作,银川一所小学邀请警方向小学生传授棍棒术,说是提高制敌能力。这难免让人觉得可笑,小孩子即使技术练得再好,面对凶恶的歹徒,能多大程度上起到效果,是很值得怀疑的。
在笔者看来,作为成人,我们更应该做的,是告诉孩子如何远离危险,而不是鼓励7岁的小孩去抓小偷、8岁的小孩去夺刀子、9岁的小孩去救火之类的行为,因为这很可能使孩子们自己身陷险境。刻意放大“9岁姐姐救妹妹”的“英雄”形象,鼓励孩子“深入虎穴”,这或许会害了孩子。对此,我们不能不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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