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继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后,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三审的草案新增加的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尽管三审稿尚未尘埃落定,但坊间早已对此热议不断:为何要出台这一规定?草案一旦审议通过,会给民办教育带来何种影响?各方又该如何迎接挑战?
新规缘何增设
自2003年9月1日施行至今,民办教育促进法已走过了十余个年头。这期间,我国民办教育堪称发展迅速:来自教育部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在校生达4570.42万人。
繁荣发展背后,为什么要在义务教育领域增设这样一条新规?这究竟是“促进”还是“促退”?
对此,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说:“从国际上看,大多数国家在基础教育阶段不允许举办营利性学校。这主要是因为义务教育阶段具有特殊性,要体现国家责任、公民义务。而公众对于义务教育免费有极高认同度。”
“在以往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带着不同价值取向的资金进入民办教育领域的情况确实存在。”北京建华实验学校董事长李金初认为,“如果办学者在义务教育阶段过分看重利益,这个价值导向对孩子的成长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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