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让更多优质民办学校参与义务教育,对于满足多元化和个性化教育需求有积极作用。不过,从实际操作来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与和实施义务教育,很可能沦为一场金钱游戏。政府如果既无以控制民营学校的贵族化和精英化,又无以约束一些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合作营利,后果将十分严重。正因如此,早在2012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就联合下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其中要求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公益性是义务教育的特质,并因为国家责任而具有某种强制性,又因为义务教育由国家兜底,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都由公共财政负担。民办学校若要参与义务教育,只能进行非营利性义务教育,而不得把义务教育作为营利手段。
之所以限制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更多是基于现实的一种纠偏。首先,义务教育的公益性与营利性之间,天然存在着矛盾。其次,大量事实表明,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办学,只会加速资源的失衡与秩序的混乱。再次,义务教育的营利化,会加剧择校热的出现。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如果义务教育可以“营利性民办”并不断做大,必然产生严重的责任替代,使各级政府维护义务教育公益性、均衡性的动力和积极性严重不足,从根本上破坏教育公平。其结果是,一方面弱势者难以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另一方面,通过营利性民营学校享受到优质资源,又将付出十分沉重的经济代价。
在营利与义务出现矛盾的情况下,通过限制义务教育的营利性办学,是回归义务教育本质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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